
图1:住建部建督撤字〔2026〕235号原文(项目名已高亮,企业名称已隐去)

图2:住建部建督撤字〔2026〕236号原文(同一项目出现在设计侧,企业名称已隐去)
一、一案两撤:两份决定书指向同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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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两家企业同时出现在撤销名单里。 235号与236号虽是两份独立文件,但核定的不实业绩都绕不开"天元翡翠苑-2#楼"和"丽景家园二期"两个项目。施工方就这两个项目报了2项业绩,设计方就同一批项目报了7项业绩。一个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天然存在施工与设计两条材料线,过去这两条线往往分别归档、分别申报,企业也分别对待。 -
一侧是施工资质、一侧是设计资质,适用规章并不相同。 235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作出撤销并禁申处理;236号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作出处理。施工资质与设计资质分属不同规章体系,条款序号、裁量口径都不一样,企业在对照案例时先要分清自己持有的是哪一类。 -
后果同档:撤销行政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两份决定书都写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共同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作为上位法依据。这条后果指向的是被撤销的那一项资质,起算点通常为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对一家靠该资质承接业务的企业来说,三年不是简单的等待期,而是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合作方判断一并受影响的时间窗。
二、监管动作变了:从按企业查到按项目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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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多是个别企业被抽中,材料问题在审查环节被发现。 以往的撤销案件,常见于企业申报后,审批部门在比对系统数据时发现某一项业绩对不上,进而启动调查。企业容易形成"只要自己这份材料过得去就行"的惯性,把申报看成一场"单点过关"。 -
现在沿项目线索两侧同时核验,施工与设计交叉比对。 235号与236号指向同一项目这一事实,说明核查的关注点可能已不限于"这家企业报了什么",而是顺着项目本身,把参与该项目的施工方、设计方材料一并摊开核对。一个项目的施工记录与设计图纸本就该相互印证,一侧不实,另一侧的材料可信度会被同步质疑。 -
交叉核验意味着"一处不实,两侧连带"。 企业申报时往往只准备自己那一侧的业绩证明,默认另一侧的来源"天然可信"。但当监管把项目作为核查单元,任何一侧出现业绩不实,都可能牵出另一侧同步复核。这种连带不是惩罚加码,而是从本案信号看,核查逻辑可能正从"查企业"向"查项目"延伸的自然结果。
三、企业最容易忽略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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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核自己那份业绩,忘了项目另一侧的来源是否经得起倒查。 施工方拿着设计院出的图纸、设计方引用施工方的竣工材料,是常见的配合方式。一旦某一侧被认定不实,另一侧即便"不是自己编的",也要面对来源被倒查的局面。申报前把项目两侧材料都过一遍,比事后解释来源更有用。 -
把"合作方出的成果"当成天然可信,不做独立留痕。 业绩材料的可信度最终落在原始合同、竣工证明、平台录入记录是否相互吻合。依赖合作方口头确认或复印件,而不去核对四库一平台上的对应记录,等于把核验责任外包出去。监管倒查时,看的是证据链,不是"谁说的"。 -
以为申辩能挡住事实清楚的案件。 236号的特别之处在于,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申辩,结果是"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这提醒企业:陈述申辩是法定程序权利,保护的是程序正当,不保证改变结果。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的案件,申辩环节很难翻盘。(申辩为何被驳回,我们另篇展开。)
四、给企业的三点动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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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把"项目两侧"材料都按核查口径过一遍。 不要只盯自己提交的那几张表。凡是涉及合作方成果、共用项目业绩的,先确认原始记录是否在平台可查、是否与合同金额和完工证明对应。这一遍自查,成本远低于一次撤销。 -
同一项目的施工与设计业绩分开留痕,各自成体系、可追溯。 施工记录归施工记录,设计成果归设计成果,两者的对应关系用可核验的原始文件固定,而不是靠一份汇总说明带过。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倒查时才站得住。 -
把"经得起倒查"作为提交底线,而不是补救目标。 资质申报最划算的做法,从来是在提交之前把每一份业绩按核查口径过一遍。被撤销一次,损失的远不止三年时间——信用记录、投标资格、合作方信任都会连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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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6〕2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某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用2项业绩不实,撤销该行政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建督撤字〔2026〕2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某建筑设计企业申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所用7项业绩不实,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撤销该行政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