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1:住建部建督撤字〔2026〕236号原文(“书面申辩”“不予采纳”已高亮,企业名称已隐去)

图2:建督撤告字〔2026〕105号出处(236号原文中告知书条款,企业名称已隐去)
一、申辩权的边界:有,但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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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确实给了企业说话的机会。 依据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236号案件里,建督撤告字〔2026〕105号告知书就是这道程序,企业也实际行使了书面申辩权。撤销及三年禁申的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这一环节的存在,本身说明监管在作出不利决定前,给被处理方留了一次纠错窗口,而不是径直下结论;企业若主动放弃这一窗口,后续再主张程序权利的空间会明显收窄。 -
权利保护的是程序正当,不保证结果反转。 陈述申辩制度的意义,是防止行政机关在事实未核清、条款适用存疑时草率作出决定。它约束的是"是否依法依规走过场",而不是"只要有异议就必然改判"。当基础事实已被证据固定,申辩环节更多是对证据的再次确认,而非重新开案。 -
236号的结果说明:申辩被驳回,撤销照常执行。 文件原文写明"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撤销决定照常作出。这意味着企业走完了程序,但没能改变实体结论。对企业而言,关键不是"有没有提申辩",而是"申辩理由是否落在了能改变结论的情形里"。
二、什么情况下申辩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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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层面确有错误。 例如业绩本身真实,只是因历史录入规则差异、或平台归集错位导致审批部门比对时误判;又例如企业业绩在四库一平台上存在,但被误归到其他主体名下,实际合同与完工证明能证成归属。这类情形下的申辩,指向的是"事实错了",最有翻盘空间。 -
适用条款层面存在错误。 不同资质类别对应不同规章:施工资质主要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体系,设计资质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体系。若把设计资质套用施工规章、或条款序号张冠李戴,企业可就"适用依据错误"提出申辩,这类理由会被认真复核。 -
程序层面存在瑕疵。 例如告知书未依法送达、申辩期限计算错误、或企业并未实际签收却被记为"逾期未申辩"。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决定被撤销重作。236号恰恰反例:告知书已签收、期限已届满,程序层面站不住脚。
三、236号为什么驳回:三类情形都不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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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层面:7项业绩不实的证据链完整。 申报所用的代表工程业绩,须与原始合同、竣工证明、平台录入记录相互吻合。236号认定的是7项业绩均不属实,意味着核查已逐条比对,并非抽查单项。事实基础已被固定,申辩难以撼动。 -
条款层面: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无误。 设计资质的撤销与禁申,依法落在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体系内,而非施工资质的管理规定体系。条款适用与资质类别对应,不存在张冠李戴,申辩在条款层面找不到可援引的依据。 -
程序层面:告知书已签收,申辩期限已届满。 企业不仅收到了建督撤告字〔2026〕105号告知书,还实际提出了书面申辩,说明程序权利已充分行使。程序既无瑕疵,实体结论又有证据支撑,驳回申辩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四、企业申报前该做的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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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可申辩空间"留给真实疑点,不拿来赌。 申辩是纠错机制,不是免责通道。在业绩本来就不实的情况下提申辩,只是把"被发现"变成"被发现且走过场"。企业与其赌申辩翻盘,不如在提交前把每一份业绩按核查口径核实。 -
收到告知书先核三件事:事实、条款、程序。 一旦收到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第一时间核对:认定的不实业绩是否与原始记录确有出入(事实)、适用的规章条款是否与资质类别匹配(条款)、告知书送达与期限计算是否合规(程序)。三件事里只要有真问题,申辩才有意义。 -
真正的防线在提交之前,不在申辩阶段。 资质申报最划算的做法,是在提交之前把业绩材料逐条过一遍:平台是否可查、合同与竣工证明是否对应、施工与设计两侧是否相互印证。这类前置核对,比事后申辩成本低得多,也更可控。不少被撤销的企业事后回看时发现,问题其实在申报那一刻就已经埋下,申辩阶段能补的只是极少数程序瑕疵;把力气花在提交前的核验,才是把风险关在门外的做法。 -
即便收到告知书,也先把时限与救济窗口核清楚。 236号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05号)送达后,企业有书面申辩的窗口;若最终收到撤销决定书,决定书本身也载明救济路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路径是程序权利的延伸,审查的仍是原认定是否有误,不等于重新给一次申报机会。把告知书、决定书的时限记进合规台账,比事后翻文书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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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6〕2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某建筑设计企业申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所用7项业绩不实,书面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撤销该行政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建督撤告字〔2026〕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236号案件拟处理内容告知及陈述申辩权送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