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件:央企也躲不过——中建八局、中建四局(雄安)
2025年2月,中建八局吸收合并山西宏锦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其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经核实,山西宏锦优当初申报时使用的11项代表工程业绩全部不属实——“格林智慧环保科技2X200MW机组系统建设工程”“华天新能源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中寨村220千伏变电站建设工程”……11项,每一项都经不起查。 2026年4月23日,住建部作出建督撤字〔2026〕182号决定,撤销了中建八局承继的电力一级资质。 同一批被撤的还有中建四局(雄安)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2月,该公司吸收合并山西润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其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经核实,山西润竹申请该资质时使用的11项业绩同样全部不属实。资质被撤销(建督撤字〔2026〕179号)。 两家央企,同一批被撤,原因一模一样:被吸收方11项电力业绩造假。 中建八局签收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经研究,住建部不予采纳。中建四局(雄安)同样提出了陈述申辩,同样不予采纳。央企的身份,在事实面前没有任何豁免。第二件:只要造假,3项就够——南京永图机电
如果说中建八局的案例让人觉得“11项业绩造假才被撤”,那南京永图机电的案例告诉你:不需要11项,3项就够。 2025年7月,南京永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标美设计有限公司,承继其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经核实,标美设计申请该资质时使用的3项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山西晋力德工贸有限公司2<>#厂房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山西佰得拓普工贸有限公司多功能中心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2026年4月23日,住建部作出建督撤字〔2026〕183号决定,撤销了南京永图机电承继的消防甲级资质。 3项业绩造假和11项业绩造假,结局一样:同批被撤销——区别只在案发早晚,不在造假数量。第三件:承继链条再长也逃不掉——中交建筑四公司
2024年12月,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其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经核实,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该资质时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05跷溪河隧道工程”不属实。 2026年6月15日,住建部作出建督撤字〔2026〕211号决定,撤销了中交建筑四公司承继的隧道一级资质。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资质的时间更早(据公开转述为2018年,比合并早6年),承继链条更长。**但住建部查的是“业绩本身真不真”,不是“你什么时候买的”。早买晚买,造假就是造假,追溯不设期限。 三、动作:吸收合并前,必须查的3件事 中建八局、中建四局(雄安)、南京永图机电、中交建筑四公司——四起案件,同一个教训:吸收合并前没有做穿透性尽职调查。 吸收合并前,这三件事必须查:第一件:查被吸收方资质是怎么来的
不要只看资质证书上写的“一级”“甲级”。要查当初申报用了哪些业绩、这些业绩在四库一平台上能不能查到、等级够不够。 **查业绩不只看“查不查得到”,更要看匹不匹配:**一家地方小公司,名下挂着11项220kV变电站级别的大业绩;业绩地域全在外地、与经营半径不符;多项大业绩集中在同一两年完成——这三条信号,在四库平台上肉眼可辨。182号案里,山西宏锦优一家地方公司名下挂着11项220kV变电站级别的大业绩——业绩体量与公司规模严重不匹配,这一条就是最直观的红旗。 中建八局和中建四局(雄安)踩的坑,就是没查清楚那11项业绩的真实性。南京永图机电踩的坑更隐蔽——3项业绩都没查。 **怎么查?**登录四库一平台,逐项核对被吸收方每一项代表业绩的录入记录。查不到、等级不对、时间对不上、地域明显不匹配的,一律标记为“风险项”。第二件:查被吸收方的人员和社保
合并后企业需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吸收合并不是“资质自动平移”:承继方要申请重新核定,核定环节会重审被吸收方的申报材料——假业绩可能在核定关就暴雷,根本走不到拿证那天。被吸收方的人员是否真实在岗、社保是否连续缴纳——这些都要在合并前穿透核查。 **怎么查?**调取被吸收方全部注册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与注册信息逐一比对。人证分离、社保断档的,一律标记为“风险项”。第三件:查被吸收方的历史合规记录
被吸收方有没有被投诉过?有没有被核查过?有没有被处罚过?这些记录在住建部官网和省厅官网都能查到。别等合并完了才发现,你买来的是一家“问题公司”。 还有一种雷埋在交易结构里:对价明显低于资质市场价、被吸收方无实际经营场所和人员——这是监管识别“资质买卖”的典型画像,在核查中会被重点关注。 最后送你三句话记住: 第一,吸收合并来的资质,不是“买到就是赚到”——被吸收方的历史造假会穿透到你头上,买之前不查底,买之后就得吃哑巴亏。 第二,造假数量多少不是决定因素——11项造假和3项造假,结局一样:同批被撤销。区别只在案发早晚,不在造假数量。 第三,央企不豁免、链条长不豁免、时间久不豁免——业绩造假的追溯不设期限。 你的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吗? 三个问题帮你想清楚: 被吸收方的资质当初是怎么拿到的?业绩在四库一平台上能查到吗? 被吸收方的主要人员社保连续缴纳多久了?有没有“挂证”嫌疑? 被吸收方的历史合规记录查过吗?有没有被投诉或处罚过? 评论区聊聊——你见过哪些吸收合并“踩雷”的案例? 本文政策依据: 建督撤字〔2026〕179号(中建四局雄安新能源) 建督撤字〔2026〕182号(中建八局) 建督撤字〔2026〕183号(南京永图机电) 建督撤字〔2026〕211号(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督撤字〔2026〕183号案依据)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4〕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行业经验注:文中梳理的业绩核查风险特征(企业规模与业绩体量不匹配、业绩地域与经营范围不符、大额业绩集中短期落地),为工程资质尽调实操行业经验总结,仅作为企业并购尽调参考思路,不属于官方核查判定标准,相关业绩真伪、资质合规性最终以住建主管部门正式核查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