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主体覆盖六类企业和五类注册执业人员
草案第三条把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界定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这条界定的分量在于:注册执业人员个人被纳入,与企业被纳入是同一套信用记录。
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是,一家企业里有任何一位注册执业人员被处理,记录都不只落在个人身上。
### 2. 失信信息分三档,划档用词是"原则上"
草案第十二条写明,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包括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因欺骗、贿赂等原因撤销行政许可、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信息,以及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原则上"这三个字是原文里的限定词,不是笔误。分档口径在正式印发时仍可能有调整,现在按它做准备,要留出变化的余地。
### 3. 公示期限有三档,最长的是三年
草案第十五条写明,基础信息长期公示。失信信息按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文书、司法裁判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一条给出了一条可以自己算的线:任何一份处罚决定落下来,公示不是从撤销之日起算,是从认定之日起算。
### 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门槛,是"90日及以上"的处罚
草案第十七条列了十类情形,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施工企业关系最直接的是前三类和第五类。
第一类是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第二类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企业转让业务,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第三类是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受到前述90日及以上行政处罚。
第五类针对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因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等原因,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都在里面。这三种行为在资质日常管理里未必立刻出结论,但一旦处罚达到90日及以上,就直接进名单。转包和出借名义,罚的是钱,进名单罚的是你还能不能申报。
### 2. 草案拟写明:进名单之后,告知承诺这条路关上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五项惩戒措施。第一项是提高对企业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等方面的检查频次或者抽查比例。第二项是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禁止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第三项是个人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行政许可中禁止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第四项是禁止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评优评先活动。第五项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同条第二款还写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评标标准和处理方法,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告知承诺是资质申报里最省时间的一条路,禁掉之后,材料要一份一份补齐,实际周期由企业自身的资料完整度决定。招标文件层面还要单列评标标准,这是投标环节的事。
### 3. 录入项目信息作假,罚10万元以下,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
草案第三十二条写明,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信用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由项目信息审核机关、失信信息认定机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条第二款写明,前款所列失信信息记入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申请修复的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
10万元以下是上限,不是定额。真正难解的是后面半句: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同一条信息3年内不能再申请修复。这条针对的是项目信息录入和信用修复环节,而这两处恰好是企业日常最容易被当成"顺手填一下"的地方。
### 4. 信用修复本身有时限,逾期不是理由
草案第二十四条写明,失信信息认定机关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受理、7个工作日决定、复杂情形延长10个工作日,这三个数字是给认定机关的时限。企业在申请材料不齐时,等来的会是补正,而不是自动通过。
### 1. 先自查在册处罚的公示起算日
草案第十五条明确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文书、司法裁判文书认定之日起算。江苏在2021年之后的信用监管办法已经改过,本号本周三的文章讲过旧扣分表作废后改由三处信息归集。那套本地办法与这份草案是什么关系,要等正式文本才看得出来,但有一件事现在就能做:把三处已归集的信息逐条核对,看处罚决定的认定日期,把这个日期登记进台账。
### 2. 提前清一遍告知承诺过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第二项禁的是企业办理资质时的告知承诺。企业在过往申报中用过告知承诺的,把那些事项列出来,逐项判断当初承诺的内容与现在手上的材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趁正式文本落地前补齐。
### 3. 三类行为自查: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名义承揽
第十七条把三种行为写进了进名单的条件,自查时按这三种过一遍:工程款实际由谁收、施工队实际由谁派、对外承揽用的是谁的名义。这三项只要有一项与本企业名义不符,就属于需要处理的范围。
### 4. 距离10月21日还有12天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是2026年10月21日。这不是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四条的施行日期在原文里是空白的年月日。10月21日之后草案还要走审查、印发,施行日期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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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想把在册处罚的认定日期和公示到期日对一遍,把最近一份处罚决定文书发我,一起看;到今天还没核过这一步的,建议先把三处已归集的信用信息拉一遍。
如果你觉得这份草案里"不得提前终止公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复"这两句值得盯,点个在看,让更多同规模的企业看见;也可以转给公司里管资质申报的那位——他多半正在准备下一次申报,转给他,先去核一遍告知承诺用过没有。点个赞,这条梳理帮你在正式文本落地前少改一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