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2026年9月16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一份与施工企业资质维护、安全员持证上岗直接相关的新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通知》,从主体责任、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施工企业是安全教育培训主体,相关费用按规定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保障;严禁对从业人员收取、转嫁、摊派教育培训费用;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各地住建部门建立清单化管理机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检查情况。完成培训的从业人员可申领"苏安码"。本文逐条拆解其内容,说明企业的合规要点。
埃思哲专家建议:这份通知把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明确划到了施工企业一侧,同时对费用来源与培训记录提出了硬要求。建议企业把培训制度、大纲、档案三份文件先建起来,再按"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滚动执行;驻苏州的项目部尤其要注意培训费用的处理方式,摊派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2026年9月16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作出规定。这件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维护、安全员的持证上岗直接挂钩。
《通知》文号为苏州建函质〔2026〕154号,援引的上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点是"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文共四个部分:一、树牢安全意识;二、健全工作机制;三、强化监管督查;四、培训成果运用。
一、责任归属被明确划到企业一侧

图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建函质〔2026〕154号》通知页面截图。来源:官网 苏州市住建局 zfcjj.suzhou.gov.cn · 登录日期 2026-09-26
《通知》第一部分首先定位安全教育培训的性质:"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定基础工作,是源头防控安全风险的关键举措。"对各地住建部门的要求是提高认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同时"监督、指导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真正的制度安排在第二部分。《通知》第一条即明确:"施工企业是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保障。"
这句话包含两个要点。
第一,责任主体是企业。此前部分企业习惯把培训整体打包给外部机构,自己只负责对接和付费。《通知》的表述是"施工企业采用自主培训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委托是可以的,但《通知》同时要求:委托培训的,应当与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书面协议,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也就是说,即便委托出去,监督责任仍在企业,不因委托而转移。
第二,费用有明确出处。《通知》指出相关费用"按规定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保障"。这意味着培训支出应进入安全措施费的科目,而不是无预算的临时开销。
二、培训内容与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记入档案
《通知》对培训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施工企业应制定教育培训大纲,内容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六化"工作要求、工地安全制度及工种操作规程。结合苏州市施工安全生产实际,《通知》明确首要抓实三项:安全基本知识学习、安全警示视频教育、安全模拟操作。
培训周期方面,《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此外还有一条前置性要求:"从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这两条合起来,实际上划出了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年度周期,每年至少一次;二是岗位变动与进场时点,换岗或进入新现场前必须培训。后一条在日常管理中更容易被漏掉——项目赶工时"先进场、后补培训"的做法,与《通知》表述不符。
三、培训管理与费用红线
《通知》第四条对培训管理提出三项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严格落实考试考核纪律。
随后是一条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对所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收取、转嫁、摊派教育培训费用。"
这一条值得单独说明。在部分项目中,安全教育类培训的成本会被以各种名目转由劳务人员承担,或者由班组分摊。《通知》使用的是"收取、转嫁、摊派"三个并列的词,覆盖面较宽:直接收钱属于"收取",把费用转移给劳务队属于"转嫁",按人头或班组均摊属于"摊派"。三种做法均在禁止之列。
结合前面"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保障"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培训费用的正确出处是企业的安全措施费科目,而不是从业人员。
四、监管督查:清单化管理与两次报送
《通知》第三部分规定了监管方式。
各地住建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清单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
检查的判定标准写得很具体:发现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应培训结果不予认可。
这里列出了培训档案必须如实记录的四项要素: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缺项、漏项、记录与实际不符,都会导致培训结果不被认可。
报送节奏也已明确:各地住建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五、培训成果运用:完成培训可申领"苏安码"
《通知》第四部分把培训成果与"苏安码"衔接起来。
原文表述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可申领"苏安码"。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A/B/C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从业人员,凭有效期内证书可申领"苏安码"。
这条规定实际给出了两条申领路径。
一是培训路径: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可申领。
二是持证路径:持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书、A/B/C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凭证书申领。
两条路径并列,含义是:已经持有上述证书的人员,无需重复走培训流程。这对企业安排培训计划有实际影响——先摸清哪些人员已持证,再确定还需培训的人员范围,可以避免重复投入。
六、企业需要落实的几件事
把《通知》的四部分内容落成企业动作,主要是五件事。
明确培训主体与方式。确定哪些培训自主组织、哪些委托机构,委托的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监督记录。
建立三份基础文件。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大纲、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须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四项要素。
按周期滚动执行。每年至少一次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人员换岗或进入新施工现场前单独组织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守住费用红线。培训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转嫁或摊派;委托培训的协议中,把费用承担方式写清楚。
做好持证人员台账。梳理本项目持特种作业操作证、A/B/C 三类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名单及有效期,既用于"苏安码"申领,也用于确定培训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苏州市此前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与《通知》不一致的部分,按《通知》执行。
本文政策依据
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通知》(苏州建函质〔2026〕154号,2026年9月16日印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条件: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文中涉及的"六化"工作要求、"苏安码"申领操作等具体事项,以属地主管部门最新办事指南为准。
你们公司现在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四项是不是每次都能对上?评论区打"培训",我发你一份《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自查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