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官网 zjt.hunan.gov.cn · 湘建法撤字〔2026〕54号(本文所述三份文书之一)
一、九天三份文书:层级不同,指向同一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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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撤销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限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督撤字〔2026〕244号认定,一家深圳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富贵楼""尚城雅居1#2#3#4#5#"2项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文书载明,机关此前已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04号),当事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决定撤销该项资质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省级·跨省核查:核准九个月后仍被撤销。 湘建法撤字〔2026〕54号撤销的是浏阳一家建设工程企业于2025年11月19日经公告核准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认定事实是:该企业申报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梁某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而这两项业绩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后认定的。从核准到撤销,中间隔了约九个月。 -
省级·平台标注:业绩已被平台标记为虚假。 闽建撤字〔2026〕11号认定,福建一家建设工程企业于2026年4月27日申报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提交的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2项,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为虚假业绩。文书据此认定该企业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撤销决定。
二、业绩核查有三条路径,都不发生在申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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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直接核查。 建督撤字〔2026〕244号的核查主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理对象是一级资质。部级审批的资质由部级组织核查,这条路径在文书里体现得最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告知书、送达、等待陈述申辩期、作出决定,程序完整。 -
业绩发生地协查。 湘建法撤字〔2026〕54号中,业绩位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核查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处理由资质核准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核查结果作出。这一分工符合核查的一般逻辑:跨省调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等原始凭证,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成本最低。这也意味着"外省业绩查不到"这一假设已经站不住。 -
平台数据比对。 闽建撤字〔2026〕11号依据的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标注结果——业绩已被平台标记为虚假。这意味着,业绩在平台上的标注状态本身就可以成为认定依据,而不必然依赖举报或专项抽查。
三、平台查得到,不等于这条业绩经得起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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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防范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提示》,把这个风险讲得很直白。 该提示指出: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申报资质所用业绩在申报过程中处于平台公开可查的正常展示状态,但资质审批后,经倒查发现该业绩被平台标注为"虚假业绩",导致申报企业受到撤销资质等处罚。提示明确要求企业"不以'平台展示'为佐证业绩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
被重点核查的是人员业绩。 三份文书中有两份指向人员业绩:湘建法撤字〔2026〕54号指向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闽建撤字〔2026〕11号指向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建督撤字〔2026〕244号指向的是代表工程业绩。企业业绩要过平台、要联网比对,人员业绩主要靠项目证明材料支撑,二者可被核验的程度并不一样。从这几份已公开的文书看,人员业绩是当前核查的重点。 -
时间跨度可能远超准备周期。 湘建法撤字〔2026〕54号从核准(2025年11月19日)到撤销(2026年8月23日)约九个月;闽建撤字〔2026〕11号从取得资质(2026年4月27日)到撤销(2026年8月21日)不到四个月。核查并不只发生在申报审查的那几天。
四、撤销之后:一年与三年,取决于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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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后果的法律分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述提示给出了明确口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差别在于资质是否已经取得——申请阶段被发现,后果是一年;取得后被撤销,后果是三年。 -
三份文书的载明情况存在差异。 建督撤字〔2026〕244号明确载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湘建法撤字〔2026〕54号与闽建撤字〔2026〕11号未一并载明限制再次申请的内容。企业不能默认"撤销后再报一次就行",具体后果以收到的决定书载明内容为准,有疑问应在陈述申辩期内一并提出。 -
陈述申辩窗口在三份文书里都没有被用上。 三份文书均载明,当事企业在签收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提出了申辩但经研究不予采纳,另一种是根本没提出。三份文书都属于后者。二者的差别在于,申辩至少把争议点摆到了台面上,为后续复议或诉讼留下了争点。 -
主动纠错有明确通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示中给出了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出口:企业通过自查如发现存在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并取得资质,在机关对该项资质采取限制措施前,主动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的,以及申报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或"不同意"办结的,可依法减轻或免予相应处罚。这条通道的价值在于,它把处置时机前移到了机关介入之前。 -
撤销记录会进入信用档案。 资质撤销属于行政处理性质的监管信息,通常会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信用信息平台留痕,影响后续资质申报、招投标资格审查等环节。修复信用需要时间和实际整改动作,不是简单等待期满就能自动消除。
五、业绩自查:四个能落到实处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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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核对业绩与项目的对应关系。 业绩必须能落到具体项目上,且项目信息应与平台记录、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保持一致。重点是完成时间、规模指标、本人担任的岗位三项,任意一项对不上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实。 -
核实业绩在标准要求的区间内。 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的规模、层数、跨度等指标有明确区间。申报前应逐项比对实际数值与标准区间,属于"刚刚够线"的,更应提前备齐佐证材料。 -
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示的清单备齐原始凭证。 该提示要求企业在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开展背景调查,看其能否提供主持完成该业绩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以及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发票等业绩相关材料。这份清单可以直接当作自查目录使用。 -
人员变动时同步更新可核查痕迹。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在职期间完成的业绩,应当有社保记录、任职文件、项目签到等可核查的工作痕迹。仅凭一份事后补开的证明,难以支撑业绩真实性。
·建督撤字〔2026〕2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6-08-21落款,官网2026-09-02 11:28公开,索引号000013338/2026-00853),官网原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a356ea92747f46b09d18fdd5955b43e9.html ;代表工程业绩2项不属实、告知书为建督撤告字〔2026〕104号、当事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撤销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救济途径为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据决定书原文。
·湘建法撤字〔2026〕54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08-23作出,官网2026-08-26公开),官网原文:https://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xzzfzl/shgs/xzyk/202608/t20260826_34051252.html ;核准时间2025年11月19日、原核准公告为《关于核准湖南省亿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92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582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延续的公告(2025年第25批)》(公告名称中的企业为批次内首家企业,非本案当事人)、核查主体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书作出与送达时间为2026年8月3日与8月4日,均据决定书原文。
·闽建撤字〔2026〕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08-21落款,官网2026-08-24 17:05公开,索引号FJ00116-0800-2026-00075),官网原文: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608/t20260824_7203346.htm ;2026年4月27日申报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2项已在平台被标注为虚假业绩、告知书为闽建告字〔2026〕11号(2026年7月29日作出、8月1日送达)、当事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均据决定书原文。
·《关于防范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提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08-31成文,官网2026-09-01公开),官网原文:https://zjt.jiangxi.gov.cn/jxszfhcxjst/gsgg/pc/content/content_2094614243476844544.html ;一年与三年两种后果的区分、"平台展示"不作为业绩真实性唯一依据、主动纠错可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聘用人员背景调查材料清单,均据提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