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官网 zfcxjst.gd.gov.cn · 粤建公示〔2026〕32号
一、事件脉络:从内蒙古到广东的连锁处置
1.1. 源头处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3976本非法取得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内建行函〔2026〕188号),并限制涉事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2. 广东同步:广东省住建厅以粤建公告〔2026〕44号,对其中调入广东的976名涉事人员作出相应处置。
3.3. 本轮核查:广东省住建厅近期发现,51名涉事人员在内蒙古已撤销并限制申请后,在广东再次违规取得52本安管人员证书(据粤建公示〔2026〕32号附件《拟撤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清单》统计),现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二、依据与后果:撤销加上三年禁考
4.1. 处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2. 处理内容:拟撤销51名涉事人员在广东取得的52本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制涉事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6.3. 程序权利:自告知公示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省住建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三、对建筑企业的证书维护警示
7.1. 人员合规是底线。安管人员证书须通过合法考核取得,任何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书,一经查实即面临撤销乃至禁考后果。
8.2. 跨省调转须审慎。人员证书跨省变更须以合法取得为前提,企业统筹人员安排应避免踩线,发现历史证书存在取得瑕疵应及时主动核查处置。
9.3. 动态维护不能停。安管人员证书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变更受聘企业信息,企业应将证书管理纳入日常资质维护,而非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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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公示〔2026〕32号《关于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告知公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08-26印发,官网2026-09-01公开),官网原文:https://zfcxjst.gd.gov.cn/jsgl/zcwj/content/post_4949532.html ;51人52本等核心数据见公示附件《拟撤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清单》。 -
粤建公告〔2026〕44号《关于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2026-06-25印发) -
内建行函〔2026〕188号《关于报告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置情况的函》(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